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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可以为脱钩的实体提供担保吗

1999-06-19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编辑同志:

我公司原是挂靠县属某局的一个经济实体,不久前,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办理了与局机关的脱钩手续。由于在新的业务往来中,我们不再打出某局经济实体的名称,许多业务单位纷纷要求我们请局机关继续提供种种担保才保持或发展业务关系。而局机关则表示公司既已脱钩,机关不宜继续提供担保。请问,机关可以为脱钩的实体提供担保吗?

金盾贸易公司

金盾贸易公司: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中指出:“行政机关不具备代偿债务的能力,为承担连带责任,只能划扣机关的工资和业务经费,否则便会引起大量的经济纠纷,甚至形成呆帐、死帐,影响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秩序。”国家机关不可随意充当担保人,否则,它们对经济活动的担保属于无效担保,其造成的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一是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担保,实质上是一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为,它造成了政企难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难以建立健全。二是阻碍了企业经济的发展。行政机关的无效担保,使许多经济合同无法兑现,一些企业的债权无法实现,严重影响了资金流转,影响了生产经营。三是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如按担保职责执行,划扣机关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以代偿债务,就会使国家机关无法正常工作。四是造成法院执行难。行政机关一般经费有限,无力偿付债务,法院即使审结也无法执行。你公司无论脱钩前还是脱钩后请局机关提供担保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曾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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